據新華社電 近日,中央審議通過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意見》出台背景如何?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政策創新?如何貫徹落實好《意見》?記者就此採訪了農業部部長韓長賦。
  尊重農民的流轉主體地位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答: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是事關農業農村發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農村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勞動力逐步轉移,他們原來經營的土地流轉出來,使得農業從業者的土地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先進的農業技術裝備得到利用,為建設現代農業創造了必要條件。這是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現象,目前我國正處於這一階段。近年來,各地從實際出發在這方面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從深層次看,在保護農民承包權益、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扶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制約發展的體制機制性因素。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發展。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貫徹好中央精神,有關部門在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化管理和服務試點的基礎上,深入基層調研、總結地方經驗,充分聽取基層幹部和農民群眾的意見。可以說,《意見》體現了中央的意圖,凝聚了群眾的智慧,是今後一段時期指導農村土地制度和農業經營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問:《意見》的主要政策取向是什麼?
  答:這些年來,中央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關於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發展的政策法律,對土地怎樣流轉作出了明確規定。現在出台的這個《意見》,是適應新形勢和實踐發展要求制定的,延續了中央一貫的政策基調,遵循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並吸收了近年來廣大農民群眾的實踐創造。
  《意見》的著眼點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形成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道路。二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保護好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益。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尊重農民的流轉主體地位,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极參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堅持一切從國情和農村實際出發。
  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發展是客觀趨勢,但必須看到這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不能脫離實際、脫離國情,片面追求流轉速度和超大規模。
  三權分置引導土地有序流轉
  問:如何準確理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答:當前,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勞動力離開農村,原來家家戶戶都種地的農民出現了分化,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在大多數地區,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實現土地集體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這是引導土地有序流轉的重要基礎。
  《意見》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首先要維護好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意見》強調,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另一方面,要行使好農村集體在土地流轉和承包經營上的管理監督權,發揮好集體為農民流轉土地提供服務的組織功能作用。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權。《意見》指出,要抓緊抓實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同時,要放活經營權。《意見》強調,要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加強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設,為流轉雙方提供服務,保護流轉雙方的權益。總之,三權分置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實踐探索,體現了中國特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論創新。
  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
  問:近年來社會上對未來“誰來種地”問題十分關註,請問《意見》提出了哪些應對措施?
  答:《意見》提出了三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制度,培育新的種地人。包括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積極培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等新型職業農民,努力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認定、扶持體系。二是引導土地資源流向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願意種地的人能獲得更多的土地經營權。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準農田,並優先流向家庭農場等規模經營農戶;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土地經營權入股組建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工商企業可以適度租賃土地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等現代種養業。三是加大扶持完善服務,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環境。《意見》主要從財政、金融、用地、稅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如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保險支持機制,要求各地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等。
  應當指出的是,在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同時,不能忽視普通農戶的作用。各類新型經營主體在農業的不同領域、不同環節各有優勢,要多元化、融合式地發展。
  土地流轉不得“少數服從多數”
  問: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如何,為引導有序流轉《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呈加快之勢。隨著規模的擴大,土地流轉也呈現出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的發展態勢。流入方仍以農戶為主,但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的比重逐步上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轉包仍是最主要的流轉形式,但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轉形式比重上升較快。
  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平穩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視和解決的問題。如有的地方強行推動土地流轉,片面追求流轉規模、比例,侵害了農民合法權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服務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非糧化”、“非農化”問題比較突出。這些問題如果不解決好,就會影響到農村土地的有序流轉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健康發展。
  針對上述問題,在總結基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具體措施:一是堅守土地流轉的底線。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保護農民承包權益,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要確保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重點支持糧食規模化生產。二是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農民以多種形式長期流轉承包地,鼓勵通過互換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等。三是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為。尊重農民在流轉中的主體地位,村級組織只能在農戶書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組織統一流轉,禁止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四是加強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設。
  防止企業下鄉引發“非農化”
  問:近年來,工商企業進入農業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對如何引導好並防止“非糧化”、“非農化”等問題,《意見》有何規定?
  答:我國農村缺資金、缺人才,缺先進的管理,為發展現代農業,工商企業進入農業是必要的。從實踐情況看,工商企業直接租地經營,有利有弊,好處是可以帶來優良的品種、先進的技術和經營模式,不好的是擠占農民就業空間,容易加劇“非糧化”、“非農化”傾向。
  為鼓勵流轉土地用於糧食生產,《意見》提出,一是通過新增補貼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優先安排農機具購置補貼、開展生產者補貼試點、目標價格保險試點、營銷貸款試點、逐步實現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等措施,重點扶持糧食規模化生產;二是通過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的產業規劃和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引導經營主體生產糧食;三是通過合理引導土地流轉價格,以降低糧食生產成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可以採取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措施,遏制撂荒耕地。
  為防止工商企業下鄉引發“非農化”,《意見》明確:一是鼓勵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和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農業。二是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加強監管和風險防範。包括,要求各地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保障金三項制度,嚴格準入門檻,加強事後監管;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流轉承包地用途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等。
  土地經營規模不是越大越好
  問:規模經營為什麼要強調適度,實踐中如何把握這個度?
  答:現代農業的基本特征是農業生產的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一定規模的土地集聚有利於發展現代農業。但是,任何一種土地經營方式,都存在勞動生產率與土地產出率如何均衡的問題,土地經營規模不是越大越好,應當有一個適宜的範圍。
  《意見》提出對“兩個相當於”的要重點扶持,即土地經營規模的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10-15倍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這主要考慮到我國農戶平均承包土地面積不足8畝,10-15倍在100畝左右,按農戶家庭2個勞動力種糧計算,現階段勞均收入可相當於出外打工。實際是種半年地等於打一年工。當然,由於各地二、三產業發展水平不一,農村勞動力轉移有快有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標準。
  (原標題:讓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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